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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拼音
簡體 二审
解釋
第二審的簡稱。指上級法院依據上訴程序對第一審案件進行的第二級審理。
1、 刑事第二審程式是整個刑事程式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其制度功能主要表現為制度的救濟性。
2、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3、 審判監督程式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既有密切的聯絡,又有明顯的區別。
4、 第二部分我國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5、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發回重審方面的規定過於原則概括[二審造句 /9164844.html],導致司法審判工作的許多方面出現隨意性。
6、 二是二審發回重審的理由只限於程式違法,程式違法可以分為當然的程式違法和推定的程式違法。
7、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8、 二審法院認為,陪審團裁決以及判處的罰金很大程度上應被推翻,整個案子多半也會發回重審。
9、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0、 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11、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12、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13、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14、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15、 審結智慧財產權一審案件1068件,二審案件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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