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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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解釋 國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所在地,為刑事被告所設立的辯護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資格,也熟諳法律訴訟事務,支領公家薪俸,免費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

詳細解釋


國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所在地,為刑事被告所設立的辯護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資格,也熟諳法律訴訟事務,支領公家薪俸,免費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

「公設辯護人」更多造句

1、 有一次一位警察對聯邦法官說,辯護人只是公平之車的剎車裝置而已。法官的回答是:沒有剎車的汽車毫無用處。刑事審訊就是在這些力量的較量中發揮作用。

2、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3、 他的公設辯護人認為斯戴爾將面臨超過20項重罪指控。

4、 公訴人、自訴人、辯護人不是最後陳述權的主體。

5、 我們曾經聽公設辯護人說過多少次了呢?

6、 公訴人幾乎沒有提出證人,沒有辯護人,證據幾乎都是間接的.

7、 其辯護人在事實與法律適用方面行使辯護權,均不應受到限制。

8、 一個或一組高階律師也稱之為辯護人。

9、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於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10、 他的公設辯護人希望他能夠對抗加在他身上的20條重罪。[造句網lookup.tw ]

11、 陳希同的上訴理由及二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12、 辯護人辯稱沒有什麼可加罪於他的當事人.

13、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14、 第四條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係的說情,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5、 在刑事辯護活動中,提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不應當是辯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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