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拼音

解釋 [動]
1.分、分開。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2.區別、分辨。《莊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3.分明、辨明。如:「存亡未判」。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
4.決斷是非曲直。如:「審判」、「判刑」、「判案」。
5.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名]
1.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2.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3.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形]
分別的樣子。如:「判然有別」。

詳細解釋


[動]
1.分、分開。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2.區別、分辨。《莊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3.分明、辨明。如:「存亡未判」。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
4.決斷是非曲直。如:「審判」、「判刑」、「判案」。
5.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名]
1.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2.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3.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形]
分別的樣子。如:「判然有別」。

「判」更多造句

1、 司令員頂呱呱,我們跟著他打了大半輩子仗,他分析斷敵情極準,可以說是百發百中。

2、 案情至此已水落石出,縣政府即依據事實明是非,宣佈南沙當地村民勝訴,令廣東水師以後不得在這裡採挖生蠔。

3、 法院的法定職責主要是查清事實、明是非、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矛盾凸顯的情況下,法院還要強調案結事了、息訴服

4、 縣政府即依據事實明是非,宣佈南沙村民勝訴,令廣東水師以後不得在這裡採挖生蠔。

5、 本案中,雙方針對的結果是對已形成的事實進行科學鑑定來明是非,該協議不是以一定財物為出發點通過某種方式來確定輸贏。

6、 這種發展態勢,既不利於媒體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也不利於白酒業正本清源,更讓公眾無從明是非。

7、 我國的刑事審監督程式雖然發揮了重要的糾錯功能,但在制度設計上呈現出諸多缺陷。

8、 筆者在對這一程式進行分析後認為,法院不能成為審監督程式的提起機關。

9、 審監督程式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既有密切的聯絡,又有明顯的區別。

10、 第二部分,檢察機關審監督現狀和問題。

11、 按照審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

12、 其次通過對再審程式、審監督程式、申訴、申請再審、再審之訴等若干概念含義的界定,澄清對民事再審程式的一些模糊認識。

13、 最後,筆者對民事審監督程式的幾個主要問題的重構提出了自己的粗淺看法。

14、 其次,進一步改革檢察機關審監督的刑事抗訴機制、事後監督機制。

15、 介紹了民事再審程式的概念,通過與審監督程式概念的比較,界定民事再審程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審程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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