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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法官定期在各地開庭,審理民、刑訴訟的審判方式。英法皆有此制。
法官定期在各地開庭,審理民、刑訴訟的審判方式。英法皆有此制。
1、 我國的刑事審判監督程式雖然發揮了重要的糾錯功能,但在制度設計上呈現出諸多缺陷。
2、 筆者在對這一程式進行分析後認為,法院不能成為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機關。
3、 審判監督程式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既有密切的聯絡,又有明顯的區別。
4、 第二部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現狀和問題。
5、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
6、 其次通過對再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申訴、申請再審、再審之訴等若干概念含義的界定,澄清對民事再審程式的一些模糊認識。
7、 最後,筆者對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幾個主要問題的重構提出了自己的粗淺看法。
8、 其次,進一步改革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的刑事抗訴機制、事後監督機制。
9、 介紹了民事再審程式的概念,通過與審判監督程式概念的比較,界定民事再審程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審程式的功能。
10、 民事檢察權可以啟動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對判決的終局性產生影響。
11、 第二編審判程式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
12、 第三部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制度的完善。
13、 對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對刑事再審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研究。
14、 很快,由該院審判監督處處長李文華率領的偵查小組趕赴廣東開平,實地調查證人林洪翻證的始末根由。
15、 全文除前言及結語外,共分成三部分,其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為何應加強檢察機關審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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